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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财政部下达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规范性文件

 

2008年6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此文件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二是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三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国家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不收费。

 

                                 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