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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和价格争议调处被确立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贯彻了《价格法》的立法原则,既凝练了30年来广东价格改革的成果和经验,又有所创新。其中亮点之一是:为推动打造服务型政府专设一章“价格服务”,将政府的价格服务机制提升到与价格调控、监管机制并重的高度,首次写入价格法规,确立其法律地位。在《实施办法》中,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等各项具体价格服务被确立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这两项工作将是各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今后一定时期内的工作重点。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出台,有利于促进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健康发展和推动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有效落实,同时也对价格认证工作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全省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必须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抓好,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实施办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科学发展的立法精神,将《实施办法》设立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大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的力度,畅通群众申请调解的渠道,规范调解处理行为;建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调机制,加快制定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规定,规范鉴证行为;继续抓好规范化建设,促进全省价格认证规范化、标准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发挥出最好的工作效能,真正实现《实施办法》协调价格利益、保护公平竞争、化解价格矛盾、促进和谐发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